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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房屋租赁过程中,租赁合同的到期和不续租是常见的情况,退租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步。然而,如果租客在退租后未将物品清空,房东能否要求支付房租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,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租赁期满后租客搬离,但部分物品未清空的情况。法院的判决是,租客需要支付合理期限内的占有使用费,但由于房东未能及时收回房屋,避免损失扩大,因此房东索要的其他部分未得到支持。
案件的主要情况是,洪某和李某在2017年签订了,租赁期限为五年,每月为6000元。合同期满后,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续租一年,租金为6600元,后又续租一个月,至2023年6月30日。然而,到了2023年6月底,李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,洪某同意解除合同。但在李某搬离后,洪某发屋内仍有李某的部分物品未清空,因此不同意退还押金。李某因此拒绝交还房屋钥匙,洪某则将房屋换锁,并安装监控。
洪某认为,李某赁期满后,没有及时清空房屋内的物品,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,给自己造成了损失。因此,他起诉李某,要求支付从2023年7月1日到11月7日期间的,共计34000元,并要求李某归还剩余的钥匙和清理房屋内的物品。李某则认为,自己在6月25日就已经搬离了房屋,并且已经将部分钥匙交还给,因此,双方的租赁关系在6月25日就已经解除。关于房屋内的物品,李某表示,他已经告知洪某,由洪某自行处理。
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认为,李某在6月25日搬离房屋,并将钥匙交给,因此,洪某从6月25日开始就已经实际控制了房屋,租赁合同也在这一天解除。关于洪某要求的6月26日到11月7日期间的,法院认为,由于房屋内有李某未清空的物品,李某应当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。但同时,洪某作为出租方,应当及时,避免损失扩大,因此,他不能以房屋内有租客的物品为由,无限期地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。因此,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洪某从6月26日到6月30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100元,同时,驳回了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,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:首先,出租人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,应当尽量考虑到房屋交付以及遗留物品处理的条款,以避免产生纠纷。其次,出租人客违约后,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,防止损失的扩大。最后,租客在租赁期限届满后,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,如腾屋、清空物品等,以确保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再次出租,避免给出租方造成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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